【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这三宗案件中,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各员工出具《辞退书》,称因各员工出现光打卡不上班现象且接连三次,给予辞退处理。
但是,公司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各员工存在光打卡不上班且接连三次的现象,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相关合法制定并已告知各员工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辞退各员工的依据,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因此,公司辞退各员工缺乏依据,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合规优化】
1. 如果员工不服从工作指示和安排,一定要提前固定证据,而非在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后再固定证据。
2. 本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二审提供的证据均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公司未能就其逾期提供证据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且公司与员工二审中提供的证据均不影响本案相关事实的认定,均不予采纳。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3724-137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