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深圳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因与王某、一审第三人深圳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C公司)、梁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8919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A公司申请再审称,
1. B公司与A公司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B公司称A公司承包工程内容包括风钻缺乏书面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
2. A公司的承包范围不包括钻孔或风钻施工,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石方爆破施工合同》亦有明确约定。风钻作业因对施工作业人员没有资质要求,且施工难度低,该工程并非必须由承包爆破工程的施工单位负责。
3. 二审法院错误分配举证责任,A公司仅是承包方,客观上不具备证明风钻工程实际施工单位的可能性。
王某提交意见称,本案证据足以认定王某是在涉案工地工作,B公司将涉案工地的爆破施工工程交由A公司负责施工,A公司否认钻孔是其承包范围但未能举证由何人承接,故王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与**A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根据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石方爆破施工合同》内容,B公司将涉案工程的“石方爆破施工”发包给A公司施工,深圳市公安局于2017年6月作出《爆破作业项目行政许可决定书》。上述内容均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出具的《证明》记录的王某于2017年6月29日在该局两制平台登记的平安卡信息,办卡项目为“龙华办事处第八工业区宝龙地块城市更新项目土石方及基坑支护工程”,办卡单位为B公司的内容相吻合,可印证王某主张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于龙华办事处第八工业区宝龙地块城市更新项目土石方及基坑支护工程工地处从事爆破、风钻作业的陈述。
其次,A公司主张依据《石方爆破施工合同》内容,其并不承担钻孔的工作,因此与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但钻孔系处于布孔、验孔之间的流程,若一个流程的布孔、钻孔、验孔均需由不同主体来分别完成,不符合常理和经济原则。且B公司亦确认A公司承接的项目工作内容包含钻孔。A公司虽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实际完成钻孔工作的主体。
二审判决综合本案事实与证据,认定王某与**A公司于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的规定,并无不当。**
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情况下,本院对A公司的再审理由不予采纳。
【案例索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130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