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虽然其后仍然在公司处工作,但此后,双方之间并不再是劳动关系,而为劳务关系,不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
【基本案情】
唐某的各项诉求被一审法院、一审法院驳回。
唐某申请再审称: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拖欠的加班费**54900元,经济补偿金12400元,代通知金1550元,社保费(五险一金)19200元,以及工伤后遗症费50000元。唐某于1999年到华南理工大学工作,2000年开始当学生宿舍值班员至今,2005年6月30日学生宿舍由公司承包,2006年后再不给买社保,公司承诺每人每月补100元,至今未兑现。现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单方终止劳动关系,应依法给予补偿。**
【裁判要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公司是否应负担唐某所诉请的各项费用的问题。
经审查,唐某于**2009年5月28日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虽然其后唐某仍然在公司处工作,但此后,双方之间并不再是劳动关系,而为劳务关系,不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故对唐某诉请的2009年5月28日后的相关费用,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至于唐某所诉请的**2009年5月28日之前的各项费用,由于已经逾一年的仲裁期限,且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故对于该部分的请求,二审判决不予支付,亦无不当。**
【案例索引】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94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19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