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五金公司的“员工手册”页面中显示“15.1迟到、早退半小时之内者,予以警告,罚款5元”。
公司的“规章制度”第10条规定:“员工迟到或早退按考勤制度1分钟扣款5元,迟到30分钟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迟到三次或三次以上者,记小过一次并扣款20元。”
公司因彭某2014年7月迟到3次,对其处以计小过并共扣款30元的处罚。
员工认为扣款无法律依据,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裁判要点】
工资条上虽将扣款30元写为罚款,但根据处理的依据等事实,应认定为扣减工资,一审定性为罚款,认定公司进行罚款无法律依据应全数退回不当,予以纠正。
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第10条的规定,公司因彭某2014年7月迟到3次的最高扣款应为20元。
公司对彭某扣款30元无法律依据,彭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一审根据彭某的工龄及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判决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30406.2元(3577.2元/月×8.5个月)认定正确,予以维持。
【合规优化】
1. 涉及员工违规违纪处分的条款一定要认真评审,尤其在涉及处罚扣款时。
2. 当同一家公司两份以上的规章制度间有冲突时,以哪份为准?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通常会以后一份为准。
3. 如果一个长句过于复杂、理解可能产生歧义,那就拆分成两句以上表述。
【案例索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9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