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孕期被解雇主张恢复劳动关系,二审为何改判?

2022年04月14日16:12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8日,夏某入职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专利注册专员。

  2018年6月25日,公司以夏某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为由解除了与夏某的劳动合同。

  夏某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公司明确拒绝恢复劳动关系。

  公司提交了新招聘注册专员唐某的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社保明细,用以证明夏某的岗位已被唐某顶替的事实。

  【裁判要点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夏某要求恢复劳动合同,但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理由有:

  1. 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公司明确表示不愿意与夏某恢复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原合同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前提条件;

  2. 夏某原岗位为专利注册专员,属公司不可或缺的人员,公司在解除与夏某劳动合同前已招聘其他人员担任该岗位,也即夏某原来的岗位已不存在,在客观上已经无法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3. 根据夏某的自述,公司在**2018315日召开全体员工大会批判夏某,且2018625日夏某与公司的人事经理沟通不畅而报警,说明双方的矛盾较为对立,双方已经没有基本的信任和理解,丧失了维系劳动关系的信赖基础。**

  综上,一审法院对夏某主张恢复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夏某可另案向公司诉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一审法院已认定公司以夏某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夏某的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且夏某被解除劳动合同时正值孕期,另行求职存在事实上的障碍,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其无法享受正常的社会保险福利,殊为不当,夏某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审改判:公司应继续履行与夏某的劳动合同。

  【案例索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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