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丁某主张在职期间因某包装公司的辱骂而被迫辞职。
丁某自己在《员工辞工申请书》上已勾选“辞职(解除合同)”,离职原因填写为“个人原因”。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丁某并无证据证明其在被欺骗或胁迫的情形下所填写,即使其二审提交的录音光盘内容真实,也仅能体现出公司的工作人员存在言语过激的行为,但并不足以构成胁迫,故采信公司提交的《员工辞工申请书》,认定丁某系自行离职,其上诉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合规优化】
1. 公司与员工进行面谈时,应尽量保持情绪平稳,注意把握语言分寸和尺度,多描述事实,避免使用过激、或带有恐吓性、侮辱性的言语。
2. 公司和员工都可能对劳动关系面谈沟通进行录音,录音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八项证据的形式,包括视听资料。
3. 对于员工提出辞职的,公司应注意审阅辞职事由、保留书面文件,如辞职申请、辞职报告等。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66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