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医疗期工资,仲裁裁决深圳某国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王某支付2016年11月17日至2017年5月16日期间医疗期工资14400元,公司未对此提起诉讼,视为对该仲裁裁决结果的认可,一审判令公司支付医疗期工资14400元
二审予以维持。
公司未依法为王某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导致王某未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依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员工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公司按照该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
王某**2016年11月17日至2017年11月8日期间产生住院医疗费用579059.46元,门诊费1232.2元。**
参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规定,扣除住院医疗费用中1000元的起付线后,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按规定在市内二级医院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80%的标准核算公司应承担的王某住院医疗费用。
参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核算公司应承担的王某门诊医疗费用。
一审判令公司向王某支付**2016年11月17日至2017年11月8日期间医疗费463048.31元,二审予以维持。**
【案例索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3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