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6月18日王某入职公司,负责工模部五金模设计,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劳动合同。
王某在《员工入职登记表》“员工岗位”栏中签名填写的自荐岗位是“五金模设计”,该栏特别说明:
1、经公司招聘人员介绍公司岗位特点,由员工自行决定自荐岗位;
2、自荐岗位是员工在工作中愿意到任的岗位,员工同意公司根据员工自荐岗位调整员工工作岗位而不需要再次征得员工同意。
【裁判要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根据公司所提的再审事由及请求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应否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调整王某的工作岗位到“五金模师傅”,但对调整岗位的必要性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王某调整的岗位并不符合员工自荐岗位的范围,且明显降低了员工工作环境和条件。
王某留在原岗位拒不到新岗位报到,公司以此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旷工,并以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为由对王某作出自动离职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原判决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令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赔偿金并无不当。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116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