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约定2020年6月7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确认工资结算至2020年6月7日,公司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5000元,公司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员工已于离职前将年休假、调休假等假期使用完毕,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至2020年5月。公司已向员工支付了经济补偿5000元,以及2020年6月1日至7日的工资,在职期间内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并于2020年6月7日向员工出具了《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证明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内的年休假已使用完毕,双方各自应付款项均已结清,双方无劳资纠纷。
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是否有效,员工能否反悔要求公司赔偿呢?
答案是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应属有效,其内容对员工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双方确认了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员工已在离职前将年休假、调休假等假期使用完毕、员工对任职期间考勤数据无异议等内容。
员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文化阅读能力,应当清楚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的内容,如果其对该文件中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年休假、福利等款项的计算方式、数额等内容有异议,应向公司提出异议并拒绝签字,也可直接向劳动有关部门申请权利救济。但员工并未向公司提出异议,如果员工认为《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是受胁迫所签,要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胁迫的意思表示,否则是有效。
另外员工如果觉得协议有问题,要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就该《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对于公司而言,《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最后面一定要约定: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本协议签署后,员工承诺不会向公司提出任何形式的仲裁或诉讼请求,亦不会再通过任何方式向公司主张任何其他权利,劳动合同解除之后,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未了的争议或纠纷。这样员工反悔再向公司主张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对于员工而言,如果觉得协议不合理,可以不签订。不能说签订后又反悔,向公司提出任何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