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先以个人原因离职,而后又以没有交社保为由解除,离职原因以哪个为主?

2022年04月14日16:18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我们知道,因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如果员工在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后,又以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比如未交社保)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应否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解除事由应当以双方在合同解除当时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应当以劳动者辞职时明确提出的辞职理由作为依据。

  由于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该权利的生效是以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为要件,如果员工作出离职意愿并陈述具体原因(个人原因),则可以认定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此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已因员工提出辞职而解除。

  至于员工又以公司没有交社保为由解除,此是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发生的事后行为,对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的既定事实不能起到否定或推翻的作用。

  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员工只在微信群中发公司提出因个人原因离职,是否有效?有伙伴会认为,微信只是同事之间交流工作的工具,并非公司法定的文书签收方式,公司的离职流程并非通过微信,而是需要向相关人事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员工微信的离职聊天内容不能视为已经向公司作出了离职的意思表示,所以员工的离职应以其以书面的方式向公司的合法住所作出意思表示为准。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只要员工认可通过微信向公司作出离职意思表示,则认定员工是以个人原因作为解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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