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享受各种福利,比如缴纳住房公积金。但现在有一些用人单位,以发放住房补贴来代替住房公积金,虽然每个月同样能获得一笔收入,可是住房补贴能代替住房公积金吗?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张某入职某物流公司工作,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之后,某物流公司制定《薪资福利制度》,规定员工可在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住房补贴中二者择一,但不可同时享受,已享受住房补贴的员工若因个人原因要求补缴住房公积金,需退回之前享受的住房补贴。
张某因此签署《自愿不缴纳公积金申请书》,承诺不缴纳住房公积金,享受住房补贴,并知晓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不可兼得,对未缴纳住房公积金而产生的任何纠纷责任自负。
张某离职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补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遂下达《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责令某物流公司为张某补缴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某物流公司在尚未履行补缴义务的情形下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已领取的住房补贴。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某物流公司有关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二选一的规章制度,以及张某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而选择住房补贴的行为,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某物流公司不得将退还住房补贴作为履行补缴住房公积金法定义务的先决条件,而是应当在补缴完毕后再向张某主张返还住房补贴,故判决驳回某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等方式免除,应认定当事人协商以发放住房补贴代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