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给单位开车办事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赔偿责任是由员工还是由单位来承担?
在北京市密云区,北京某运输公司职员王先生驾驶车辆右转弯时,其车辆右侧与步行的钱先生发生接触,导致钱先生受伤。交管部门认定王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钱先生无责任。钱先生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产生了大量的费用,后将王先生、北京某运输公司及事故车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某运输公司确认王先生的行为是职务行为。
在该案件中
王先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北京某运输公司已确认王先生为其单位职员,事发时为履行职务行为,故根据法律规定,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公司来承担。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时员工不是在履行工作任务
用人单位还需要替员工承担赔偿责任吗?
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在于该单位的工作人员事发时是否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在本案中,王先生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所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员工是在工作结束后或者在工作过程中进行与工作内容无关的活动,相关责任则应由员工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