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进行维权?你必须知道这些!

2022年04月14日16:34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进行维权无疑是广大劳动朋友最关注的话题。有的小伙伴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概念容易混淆;有的小伙伴无法区分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

  法律名词解释

  (一)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的法定事由出现,导致的劳动合同关系期满终止或依法终止。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等情形。

  注意:劳动合同终止仅限于法定情形。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公司或员工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内提出的,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结束劳动关系的情形,共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二是劳动者单方解除(提前通知解除、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违法时的解除)。三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它包括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的劳动者无过错情况下的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有过错、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六种情况下的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经济性裁员的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等情形。

  (三)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货币补偿。经济补偿金的目的在于从经济方面制约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对失去工作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补偿,并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

  (四)赔偿金

  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或者员工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支付的赔偿。

  实践中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支付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但是,不能同时请求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法律小常识

  一、哪些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需要逾期终止劳动关系?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2.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损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情形,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2)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3)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5)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6)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7)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哪些情形,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3)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4)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5)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16)因用人单位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四、**哪些情形,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提出,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者以欺诈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者以胁迫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2)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3)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4)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5)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6)劳动者死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7)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五、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

  (一)计算年限: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计算基数: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2.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六、离职后取得的离职补偿,需要交税吗?

  是否交税视情况而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金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收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七、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应该如何处理?

  产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以下5个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1.和用人单位协商

  2.如自行协商无果,可以要求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企业内部设立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共同组成)出面调解。如果所在单位没有设立该组织,也可要求工会组织出面协调。

  劳动者也可以向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3.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下设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反映,要求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4.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以上劳动争议,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注意: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是必经程序。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律师建议

  劳动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请理性维权,避免因自己的维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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