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丸龟制面”员工申请注册与公司相似的商标,被以违反规章制度、有损公司利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服将公司告上法院,请求获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近日,徐汇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认定员工违反劳动者基本的诚信及忠诚义务,也给公司带来潜在危害,公司解除合同并无不当,并驳回了员工的诉请。
案情
员工申请“龟丸”“丸龟”商标被开除
“丸龟制面”是上海一家小有名气的连锁式乌冬面馆,东利多餐饮公司作为该品牌的经营主体,提供相关餐饮服务。2019年2月,37岁的吴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被科技公司派遣至东利多公司担任研发主管。
2019年9月,吴某申请注册商标“龟丸”及“丸龟”。2020年1月,东利多公司以吴某注册与东利多公司旗下品牌相近的商标,其行为有损公司利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吴某退回科技公司。当日,科技公司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吴某不服,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万元,东利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委裁决不予支持。吴某不服,于今年7月诉至徐汇法院。
公司
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开除”合法合规
法庭之上,科技公司称吴某在职期间注册与东利多公司相近的商标有损公司利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依法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东利多公司辩称,吴某作为劳务派遣人员,在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期间注册与用工单位近似的商标,并且是在同一类别下,此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且有损公司利益,也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以及诚信义务,故东利多公司有权将吴某退回用人单位,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员工
《员工手册》未明确且未带来损失
“我注册这些商标完全是因为好玩,当初我看到商标人是日本人,上海这边没人注册,有人说很难注册,我就想试试,没有其他目的。”法庭之上,吴先生表示自己并未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员工手册》中没有关于其行为的处罚规定。因此,东利多公司不能以吴某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退回科技公司。
此外,吴某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未批准他的商标申请,因此他单纯的申请行为任何时候都不会给东利多公司带来潜在危害,事实上也没有产生实际损害。
法院
公司解雇并无不当
徐汇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职期间在类似服务项上申请注册与东利多公司使用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该行为违反了劳动者基本的诚信及忠诚义务,也给东利多公司的商业利益带来潜在危害。因此,东利多公司据此将吴某退回科技公司,科技公司据此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吴某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要求东利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吴某的全部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