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员工签订《培训合同》,约定对员工的技术专业进行培训,公司负责员工培训期间的相关费用。员工取得培训证书后,应当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要为公司工作满15年,如逾期未报到、或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或提前解约,公司有权追究员工的赔偿责任,员工要支付公司违约金。
员工工作半年后,向公司邮寄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请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公司能否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呢?
如果公司确实存在在员工工作期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则员工以此为由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员工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公司不得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另外这里说明两点: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公司给员工提供专业技术培训,要有支出培训票据,如果实际上并未产生任何票据,不符合法律对培训费用的规定的基本要求。
二、公司是不能要求员工提供担保,如果公司要求员工提供担保人,则该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就算员工违反约定,公司也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