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到底算不算工伤?
案情介绍
张某某此前在韶关原单位从事接触放射性粉尘、氡气、放射性外照射工作长达22年,1986年8月离开原单位后再无从事放射性等任何相关工作。1991年10月,进入中某公司工作直至退休。2014年10月,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张某某患职业性放射性肿瘤,依据是职业接触史明确,工作中接触放射性粉尘、氡气、放射性外照射,载明的用人单位为中某公司。
社会保险部门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为张某某于1991年10月至1996年6月在中某公司工作直至退休期间无从事放射性的任何工作,其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遂认定张某某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中某公司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认定张某某属工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中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中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张某某于2014年10月被诊断为职业性放射性肿瘤,中某公司作为所在单位,有义务为张某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社会保险部门应依法进行认定。在《工伤保险条例》未对职工患职业病认定工伤设置其他限制条件时,社会保险部门仅以张某某非在中某公司工作期间致病为由,认定张某某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和社会保险部门作出的《深圳市工伤认定书》,社会保险部门限期对张某某患职业病情形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官说法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该案二审撤销了一审的判决,让社会保险部门重新对张某某的职业病工伤申请进行认定。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工伤的核心在于因工作受伤或患病,工伤认定作为行政确认行为,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行使职权对职工是否因工作受伤或患病的事实进行确认,该事实不因职工工作单位的变动而改变。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确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且对于职工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未有附加其他条件。
对于职业病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亦明确规定,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时的所在单位即负有作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等法定义务。同时,《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此处所规定的待遇也当然包括职业病病人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