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无子女老人去世后,生前照顾老人的保姆持老人日记,将老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共12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老人存款及利息180万余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保姆的诉请,该继承纠纷中,老人遗产由其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有遗嘱,遗产继承需要满足哪几个条件
案情简介
原告张文诉称,其是刘梅生前保姆,照顾刘梅多年。刘梅生前书写有日记,日记中明确表示将一部分钱送她,该日记系刘梅生前留有的自书遗嘱,她应按该遗嘱内容作为受遗赠人取得部分遗产。
继承人共同辩称,张文主张遗赠,没有相应依据。刘梅书写的日记不符合遗嘱形式要件,不同意艾张文诉讼请求,另外,作为刘梅的代位继承人,要求依法分割刘梅遗产。
庭审中,张文出示刘梅生前书写的日记节选,该日记节选载明:“现在我无遗嘱,毕竟我是97岁的人,抓紧订立一份‘遗嘱’似有必要……我无亲生子女,无法定继承人,XX、XXX等都是非直系亲属,无权提出异议,但有二人是例外,一是照顾我到临终的保姆,从优送给她一些钱,另一是济南的姨侄女……”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文主张其是受遗赠人,并将刘梅书写的日记节选作为证据出示,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虽然均认可该日记系刘梅亲笔书写,但日记没有刘梅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故该日记不具备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形式要件,且刘梅在该日记中对于遗产的处理也未作出明确表示,该日记亦不具备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实质要件,故该份日记节选不能作为刘梅的遗嘱。在此情况下,张文不能作为刘梅的受遗赠人,其要求依据刘梅生前书写的日记分割刘梅部分遗产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刘梅的继承人问题。刘梅有兄弟姐妹三人,且三人均早于刘梅死亡,本案12个被告系三位兄弟姐妹的子女,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可以代位继承,故上述12被告为刘梅的法定继承人。
最后,关于刘梅遗产的处理问题,一位继承人在庭审中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其余继承人对此亦予以认可,故在分割遗产时应适当多分,其余继承人不再区分份额,份额均等,故法院判决刘梅在银行处的存款及利息由12位继承人共同继承,并按份共有。
宣判后,一位被告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延续了原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确立了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上述法律是对于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规定,无论被继承人的卑亲属有多少代,均为直系血亲,会基于法律上近亲属关系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法律未对代位继承人的辈数作出限制。本案中,被继承人刘梅没有直系亲属,无法适用民法典关于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该条款在原继承法第十一条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完善,将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划进了代位继承的范围。另外,虽然民法典对于旁系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未做具体限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到若无限制地扩大被继承人的范围,会导致遗产分配给血缘关系较远的旁系亲属,故该范围不宜过于宽泛,即旁系血亲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只能是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该兄弟姐妹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不得再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据此,对于兄弟姐妹丧失或者放弃继承权的,其子女亦不得代位继承。那么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在代位继承人之间该如何分割?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作了相应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于被继承人子女或兄弟姐妹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和子女还可以通过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方式请求分得一定遗产。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直系亲血代位继承,还是旁系血亲代位继承,均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即如果遗嘱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该子女先于遗嘱继承人死亡,那么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该遗嘱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该遗产份额只能按法定继承处理。
本案中,刘梅没有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刘梅的三个兄弟姐妹均早于刘梅去世,故他们的12位子女属于代位继承人,依法可以代位继承三个兄弟姐妹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且一位子女对刘梅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适当予以多分。法院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