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在外借的钱,算不算共同债务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被告曾某称其开店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6月30日,原告三次向被告转账共计10万元。被告曾某向原告李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曾某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遂向法院起诉曾某夫妇要求处理。另查明,被告曾某与被告饶某系夫妻关系。
法院认为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被告曾某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原告李某诉请被告曾某归还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饶某是否应共同偿还借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被告曾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的借款,数额较大,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原告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法院认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饶某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判决结果
一、曾某被判决归还原告李某10万元及利息。
二、被告曾某妻子饶某不承担本案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