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开某与原告蔡某系母子关系,原告蔡某的父母于2018年6月在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办理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蔡某随其父亲共同生活,被告开某不用支付子女抚养费,后随着原告慢慢长大,并在县城读书,生活及学习所需费用越来越多,故要求被告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
涟水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原告父母在协议离婚时对子女抚养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约定原告蔡某随其父亲生活,被告开某不支付抚养费。该协议不影响原告蔡某在必要时主张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目前原告蔡某由其父亲直接抚养,在县城区就读小学,其所需生活、教育等费用逐年增加,被告应履行给付一定抚养费的义务。综合原告目前实际需要、被告的给付能力以及本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判决被告开某自2022年4月1日起每月25日前给付原告蔡某抚养费600元直至原告蔡某年满18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止。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父母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在离婚后,无论是否与自己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仍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该项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父母的离婚协议属于双方自愿达成的有关离婚相关事项的规定,我国的法律充分尊重了离婚双方的意思自治,对离婚协议的内容没有过多的限制。但是,按照法律的一般原理,协议双方只能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加以约定,不应在协议中剥夺或限制未成年子女的相关权利,因此未成年子女有权主张抚养费,即使离婚的时候是协商确定抚养费的,之后在必要时也是可以要求对抚养费进行变更。
法律设置该项规定的意义在于,在父母离婚后,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所需,使未成年子女可以顺利、健康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