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纯是福建欧某光学有限公司员工,双方于2014年11月11日建立劳动关系,2018年1月1日双方再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该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本合同的附件包含《员工手册》。
公司《员工手册》系2007年制定,该手册第十章第十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处分,并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2.员工连续无故旷工3日(含)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5日(含)以上者。
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6月8日期间,段某纯因嫖娼行为被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15天。
2019年5月24日晚上11时22分,段某纯通过手机短信向主管刘小英请假,短信的内容是“我出事了,被拘留半个月,我请假半个月回来?”,未告知被拘留原因。
刘小英短信回复“你这种情况,我也咨询过领导,没办法给你批假。”
2019年5月30日,公司向其工会作出《申请报告》,该报告的主要内容是:段某纯于5月24日晚临时以短信的形式向主管刘小英请假,声称其被拘留无法上班。刘小英依据实际生产任务情况并请示后向段某纯短信回复无法准假。在公司未准假的情况下,段某纯至今未到岗,系旷工。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拟给予段某纯开除处分。现将上述情况告知工会并请工会研究处理。
2019年5月31日,公司工会在该报告上写明“同意开除”并加盖工会章。
2019年6月10日,段某纯到公司上班时,公司口头告知段某纯,因其无故旷工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已经被开除了,但未向段某纯送达书面开除决定。
段某纯对公司的开除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43519.6元。
公司起诉:嫖娼属严重背离社会道德价值观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果员工拒绝告知被拘留的原因导致旷工处理,还能得到巨额赔偿,不符合相关的法治精神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段某纯支付经济赔偿金43519.6元,理由如下:
一、段某纯自2019年5月24日开始,在没有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旷工。直至5月24日晚上11时22分,段某纯才给公司生产现场管理人员发送了短信,内容为“我出事了,被拘留半个月,我请假半个月回来?”。此后半个多月,再无任何消息,也未告知被拘留的原因。段某纯的工作岗位是电脑自动切割机操作员,在长达半个月的时间里,工作无人替代,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停产损失。
二、直至2019年6月10日上午,段某纯才来到公司要求上班,但是拒绝提供关于“拘留”的任何证明性文件。公司再三要求段某纯告知治安拘留的相关信息并出示有关文件,但段某纯置若罔闻。因此,公司口头告知段某纯,因其无故旷工且拒绝说明矿工理由,只能按旷工处理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员工手册》第十一章第十点第12条“因段某纯连续无故旷工3日以上,公司有权予以开除处分”的规定,公司有权予以开除处理。
三、2019年5月30日公司已经向工会作出《申请报告》,工会亦作出“同意开除”的意见。后段某纯亦未继续前来上班。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9年6月10日解除。公司的《员工手册》系于2007年制定并实施,早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多年来一直在使用。
四、直至劳动仲裁的开庭当天,公司才得知段某纯是因嫖娼而被行政拘留的事实。嫖娼属于严重背离社会道德价值观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果段某纯拒绝向单位出示被拘留的原因导致旷工处理,还能得到巨额赔偿,不符合相关的法治精神。故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一审判决: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且解除的程序也不规范,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本案中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段某纯旷工,但是应该依据合法合规的管理手段和依据进行管理,如果公司认为段某纯的行为已经足以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公司也应该运用规范的解除程序,解除与段某纯的劳动关系。但公司提交的证据既不能证明其《员工手册》的制定和运用已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也不能证明其工会的成立过程符合民主议定程序,因此,其依据《员工手册》及工会作出的开除决定,作为解除与段某纯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不予认可。
再者,公司作出的开除决定,未送达给段某纯,其解除程序也不规范,因此,公司主张其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无须向段某纯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口头告知公司,因其无故旷工,已经被开除。同时,段某纯也未再到公司上班,据此,本院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6月10日实际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段某纯于2014年11月入职,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354.28。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43542.8元(4354.28元/月×5个月×2倍)。段某纯主张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43519.6元,系对其个人权益在合法范围内的处分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段某纯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3519.6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公司提交福州金山投资区工会工作委员会开具的证明、福州市总工会向公司工会授予“先进职工之家”的荣誉牌匾照片,共同证明公司工会系依法成立并接受上级工会的管理。
二审判决:即使没有《员工手册》,劳动者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依约提供劳动,亦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请假原因以供审核并提交凭据,此为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段某纯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虽然根据在案证据无法确认公司《员工手册》的制定过程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民主议定程序,但该《员工手册》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并作为合同附件已告知劳动者,其中关于无故连续旷工3日以上予以开除的规定合理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合同规定,可以作为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即使没有该《员工手册》,劳动者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依约提供劳动,亦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请假原因以供审核并提交凭据,此为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
本案中,段某纯仅仅发送一条短信以被拘留为由向公司申请请假十五天,并未告知公司拘留性质、拘留原因、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以及联系方式等以供核实,公司未予准许其请假申请并无不当。不予计算周六、周日,2019年5月24日起至该月30日,段某纯旷工5天;至6月10日段某纯出现在公司,其旷工天数达到11天,且始终未向公司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段某纯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已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并于2019年6月10日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告知段某纯,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9年6月10日解除。公司系依法解除与段某纯的劳动合同关系,无需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4351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