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5年入职现在的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单位给我买了保险。去年10月我生下了我的儿子,产假期间单位照常给我发了产假工资。我现在听说还可以要求生育津贴,这是真的吗?
目前实践中的主流观点认为:生育津**贴是基于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由社会基金拨付给单位然后再转付给生育女职工的生活费,产假工资则是**基于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而向生育女职工承担的待遇支付义务,二者适用于已参保和未参保两种情形,都是为了保障女职工因生育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经济收入,因此二者只可得其一,不可双得,但不足部分可以要求补差。
生育津贴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而产假工资是指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全国各地在适用上都有所差别, 根据《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贵州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一、生育津贴与女职工本人工资不重复享受。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
二、不足部分可以补差。所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齐。
注:违法生育者不享受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
一、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怎么计算呢?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法定的产休假期内,应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支付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 ÷30 天 × 产(休)假天数标准计算。
二、产假可以休多少天呢?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在国家规定的产假之外,《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