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何为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从劳动法意义上讲,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分别是用人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个人。劳动关系的内容,就是双方在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
我国现行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有很多,最基本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确认劳动关系后的典型意义
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按时足额支付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义务将受《劳动合同法》中相关条款之约束。
2、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纳之义务。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义务。
4、劳动者满足《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而享受的相关金钱补偿之权利。
5、主要见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享受的工作时间,工作休息权利,工资获得,特殊情况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对劳动者保护意义之权利。
6、其它劳动者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享受的权利。
四、在建设工程领域承担工伤主体责任与劳动关系的对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规定,建筑工程领域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的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情况下,存在特殊的工伤主体责任(并不是说存在劳动关系)。
为什么不直接规定存在“劳动关系”?首先不管是事实的劳动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都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都应该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件,国家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时候是以不能随意的更改一个法律关系应该本身具备的要件为基本原则;其次,劳动关系的确定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情,随意的确定劳动关系将会加大企业的运行成本,过度的干预市场的经济运作;再次,建筑工程领域工人的流动性较强,而且工人的年龄浮动较大,也不便直接干预。
五、用人单位不能天真的以为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给员工工资都是现金给付就不是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此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有形式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但是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事实上建立的法律关系可以由仲裁庭和法院判定双方具有事实的劳动关系。
在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对于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有更多的举证义务,所以,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单纯的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不将工资以银行流水的形式发放,不买社会保险的行为是不能否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
综上,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确认不管是对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本身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劳动关系的确认代表的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关系的确认,它不止受《合同法》的约束,还受《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约束。如果,一个企业被确认与劳动者有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对这个企业来说它会有更多的法律约束,对劳动者来说也有更多的权利。当然,既然是合同关系,在权利义务上应该是对等的,劳动者也应该受企业相关管理制度的约束。总之,劳动关系的确认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论不休的问题,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