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9月15日报道,四川资中张女士从美容公司离职后,经过劳动仲裁获得6000多元经济补偿,该美容公司却用三轮车拖来两桶硬币用以支付该笔款项。这批掺杂了一元和一角的硬币,数量可能在30000枚以上,公司让张女士“一角一角地数”。
类似事件,频频见诸报端:
2016年,广东番禺的唐先生在一公司做建筑工,因不满老板经常要其加班而辞职,老板用近3000元的硬币作为工资来支付给他。
2017年,四川成都的陈先生到了年底领工资的时候,单位竟给他发了3袋5毛硬币。陈先生硬是把这100多斤硬币,从成都扛回云阳。
2018年,江苏的赵某需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950余元,百般推诿,后递给执行法官一个装满一角、五角、一元等各式硬币的袋子,让法官自己清点。
2019年,四川绵阳的张女士被一家培训机构辞退,经过劳动仲裁获赔7500元。公司财务人员给了她一箱子15000多枚的硬币。
这些事件有个共同点,它们都发生在劳动争议中。员工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权,本来是理所应当的。
不过,老板却不这么看,他们想方设法给劳动者找不痛快,但又不能公然违法。想来想去,他们居然“凑巧”想到同一条法子——用硬币发工资。
用硬币发工资违法吗?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结合上述两条,我们显然可以得出一个不太愿意得出的结论:用硬币支付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当然,你去买华为手机时,不太可能用硬币支付;你处理交警罚款时,也不太可能用硬币支付。
原因在于,手机是卖方市场,你不想买别人会买,优势不在咱们身上;罚款是缴纳给国家,胳膊拧不过大腿,你也只得乖乖听话。但到了老板发工资这里,他就是大爷了,用硬币支付,看起来还就合法。
人民币流通是大事,硬币流通也不能妨碍,这没错。但要就此认为老板的这种做法没毛病,我相信大家都不会接受。
于是,批评的声音从来没停过,人们也想了许多办法来应对。
有人认为,老板这种行为扰乱金融市场,可以处以行政处罚。
这种观点可能有点牵强,但是,因为用数量巨大的硬币支付账单而被罚款的事情也不是没有,只是没发生在我国。
2011年,一位名叫贾森•韦斯特的美国犹他州男子因用一堆1美分硬币支付账单而被起诉。中国日报网是这样报道的:
日前,韦斯特收到一张来自诊所的账单,要求他支付25美元,但他认为自己不欠诊所一分钱。出于不满,韦斯特来到诊所,先是问诊所是否接受现金支付,得到肯定的答复后便将2500枚面值为1美分的硬币倒在了柜台上,并要求工作人员把它们数一遍。但让他没有料到的是,诊所却为此而报警,警方后以妨害治安为由指控他。执行逮捕的警员称,韦斯特对诊所进行的抗议不具有“合法目的”。警方表示,韦斯特将为此缴纳多达140美元的罚款。目前,韦斯特尚未透露会使用多少面值的货币交付这笔罚款。
有人认为,老板用硬币发工资合法,但不道德。
这话等于没讲,在法治社会,化解社会矛盾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只有一种行为在法律上有了明确的评价,有了清晰的后果,才能期望人们能自我约束。仅仅依靠道德和舆论,对付不了脸比城墙厚的老赖。
还有人认为,民事活动应当诚实守信,老板这种行为违反诚信原则。
这种观点有相当深度,其来源于《民法通则》第4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就是把道德规范上升到法律层面的典型例证。它在合同法中可以表现为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这个附随义务包含的内涵非常丰富,比如通知、协助、保密等,虽然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但合同双方仍然应当给予诚信去履行,是善意的表现。
不过,要想通过解释诚信原则来制裁上文中老板的恶意行为,恐怕也不容易。且不说很多恶意使用硬币支付的行为并没有发生在诉讼和执行中,即便是在法院执行中出现硬币支付,碍于《中国人民银行法》等大法,也难以大展拳脚。
是否还有别的办法呢?
其实,我们国家还有一部不是很出名的规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这部条例第2条规定: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这两款规定不仅把用人单位和员工纳入管理范围,还鼓励转账,不鼓励现金支付。
当然,只有这几句话还嫌不够,接下来继续看第5条和第6条: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
钱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老规矩,首先进行文义解释。
按照字面含义,如果要使用现金支付,限额只有1000元。超出1000元的部分,又不想通过银行转账来支付的,应当用支票、本票支付。
照此规定,公司用硬币发几千块的工资,那显然是有问题的。
当然有人会提出来,这部规定只是金融机构的管理性规定,现在不怎么使用在民营单位结算之中。
没错,目前在生活中确实几乎见不到有使用这条规定的,但这里的1000元限额,却让我们想到另外一个重要概念,那就是——
有限法偿。
按照货币银行学的定义,有限法偿是指在一次交易中,若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量,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与之相对应的是无限法偿,即不论每次支付多大的金额,只要是用本位币支付,谁都不能拒绝接受,因为是法律赋予其强制的流通能力。
说得通俗一点就是,如果某个国家或地区施行有限法偿,就意味着可能只允许一次使用20枚硬币。
有这样的怪事?还真有。
我国澳门1995年颁布了第7/95/M号法令,用来制定澳门地区发行货币的制度。法令规定:
第三条
(法定流通力及法偿能力)
……
二、在任何支付中,不论有关硬币之单位面额为何,均不得强制任何人接收一百个以上之硬币。
现在我们看到了,澳门是有限法偿,每次最多只能强制要求人家接受100个硬币。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澳门,是绝对不会发生这种老板恶意用几麻袋硬币支付工资的事情的。
除了澳门,还有别的地方有这种有限法偿制度吗?我国香港地区也有类似的制度:
面额少于1元(1毫、2毫、5毫)硬币,所支付的款额不超逾
值得特别提出的是新加坡的有限法偿制度。
在过去的新加坡,面额少于5角的硬币,所支付的款额不超过2新元;面额5角的硬币,所支付的款额不超过10新元。这也是有限法偿,但不限制5角以上的硬币,如果用1元硬币付款,就没有限制。
但新加坡的法偿制度在去年进行了修改。
2019年1月,新加坡国会“三读”通过货币(修正)法案,消费者无论是以5分、1角、2角、5角或1元硬币付款,每种面值的硬币付款量,每次交易各不能超过20枚。
这一修正法案,使新加坡的硬币支付额度远低于我国澳门地区的100枚标准。
那么,为什么新加坡的法偿制度会修改?
原来新加坡在2014年也发生过两起恶意使用大量硬币支付的事件。事件发生后,公众向金融管理局提出修法建议,当局决定以每种硬币最多20枚的顶限,取代现有的不同面额不同额度的规定。[8]
如果我国也能对货币法偿制度作出一定的调整,限制硬币的使用额度,可以直接根治个别老板的“硬币怪癖”。
同时,目前线上支付已经普及,数字货币正在试点,调整法偿制度,可谓顺水推舟,顺应潮流。
**此时不改,更待何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