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根据《深圳市员工支付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
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深圳市某机械公司每月均于28日发放工资,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期满后第22日,公司在每月28日支付工资违反法律规定。
曹某在2018年4月22日未收到2018年3月工资,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2419.8元。
【合规优化】
用人单位实际工资支付日超过法律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二十二日,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4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