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前因后果
2020年1月,沈某(男)与李某(女)经人介绍相恋并于4月办理结婚登记,期间沈某便向李某家庭交付彩礼10万余元。婚后不久,沈某发现李某精神异常,后通过李某邻居才得知其长期患有精神疾病。
2021年2月,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返还彩礼并要求赔偿损失3万元等。案件审理期间,李某再次到绍兴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前有冲动伤人的情况。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院向绍兴市某医院调查取证查明的情况看,李某在婚前曾因重度抑郁症和躁狂发作,先后七次在医院住院治疗,对沈某隐瞒了病史,故沈某要求撤销婚姻,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因双方登记结婚后现已生育一子,沈某要求李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李某对沈某隐瞒了精神病史致婚姻被撤销,存在过错,**应向无过错方沈某赔偿,酌情确定李某赔偿沈某1万元。**
法官说法
原《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无效婚姻。《民法典》将疾病婚由原先的无效婚姻修改为可撤销婚姻,将是否保持疾病婚的主动权交到了婚姻一方当事人的手里,而不是由法律强行确认无效,这一修改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
本案中,沈某系通过法院调查取证才获悉李某的精神病史及具体病情,**李某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在婚前告知沈某自身病史,应认为李某向沈某隐瞒了自己所患的精神疾病,且根据法院查明的李某患病情况,应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沈某在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民法典》同时还规定沈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李某损害赔偿,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