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
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
忠诚是婚姻的基础,
也是家庭稳定的底线。
如果夫妻一方违背忠诚义务,
甚至重婚,
无过错方的权益法院应予以保护。
婚后男子“家外有家”构成重婚
张某与赵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步入婚姻殿堂,婚后由于妻子张某不能生育,夫妻两人经常发生纠纷。为维系婚姻,两人收养了一个孩子,一家三口其乐融融。
不料,赵某在聚会中与李某相识,很快确立“恋爱关系”。自2006年至今,赵某与李某以夫妻名义在外省共同居住,并已生下一个女儿。期间,赵某断绝了和张某的联系,张某独自一人照顾养子。
直至2018年为解决女儿的户口问题,赵某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导致重婚罪案发。
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赵某与张某离婚,另案又判处赵某与李某构成重婚罪。
“前”夫妻各执一词
庭上争夺共同财产
赵某与张某婚后共同建造占地面积70平方米的房屋,赵某离开后该房屋一直由张某及养子共同生活居住,现养子已结婚生子并居住于此。
年事已高且负债累累的赵某如今想要返乡生活,遂起诉要求分割上述房屋。
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
赵某称,当初其作为户主申请建房,请求分割3/5份额。
张某则抗辩,赵某构成重婚罪,在赵某“离家出走”期间,公公和养子一直由其独自照顾,该处农村房屋一直由张某母子居住使用、管理维修,应当大幅度减少赵某的份额。
法院:
保护无过错方,财产二八分!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李某在13年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构成重婚罪,导致其与张某的夫妻关系形同虚设,严重伤害与张某的夫妻感情,且长期对家庭疏于照顾,十多年来讼争房屋一直由张某母子居住使用、管理维护,赵某并无付出。现养子已结婚生子,赵某不仅未陪伴养子成长,反而在十多年后突然返回要求分割讼争房屋,挤压张某母子一家的生存空间。赵某对原家庭成员极度不负责任,所作所为有违公序良俗。
考虑赵某存在重婚的过错并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于赵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即70平方米房屋酌情确定由赵某分得20%,张某分得80%。
习近平总书记曾说“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本应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法律对婚姻家庭成员作出了明确的思想指引、行为导向和制度约束。
赵某作为丈夫和父亲,没有选择与张某风雨并肩、患难与共,携手养育儿子,多年来对张某母子不闻不问,未尽到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赵某在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被判定构成重婚罪。赵某的上述行为显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现明确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对于一方存在重婚等重大过错的,法律应当给出否定性评价,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酌情予以少分,本案夫妻财产二八分的比例充分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一方存在出轨、婚外情等其他重大过错的,法官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同样可以据此进行裁量。
希望民众读懂民法典、遵守民法典,共同构建幸福和谐家庭,从婚姻家庭中感受温暖,不忘初心、风雨同舟,一起携手实现共同富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