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大家肯定有搭便车的经历
假如乘客在搭乘中发生车祸,
造成人身伤害和损失,
这个责任应该谁承担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搭便车发生车祸
搭乘人要求车主赔偿
2018年3月7日,吕某某雨天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车上乘坐符某某、赵某某)因未确保安全行驶,致小型普通客车与道路右边路杆发生碰撞,造成符某某、赵某某二人受伤、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受损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吕某某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符某某、赵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符某某经诊断为左股骨干粉碎性骨折、脑震荡,共住院33天,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经鉴定,误工期为18个月,护理期为4个月,营养期为4个月。符某某起诉要求判决被告吕某某等共同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0万余元。
好意同乘
依法应减轻车主责任
一审认为:因本次交通事故由吕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故对符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吕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吕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吕某某认为符某某乘坐其驾驶的汽车完全是好意同乘,且符某某在搭乘车辆时未系安全带、盘脚而坐,也有其对自己人身安全疏于管理的过错,故应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二审认为,**符某某属于无偿搭乘吕某某驾驶的车辆。搭乘过程中,吕某某对符某某负有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吕某某未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故吕某某应就驾驶不当给同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鉴于符某某属于无偿搭乘,且吕某某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适当减轻吕某某的赔偿责任,**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由吕某某对符某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符某某自行承担损失的20%。
好意同乘指的就是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无偿性。无偿搭乘属于好意施惠的一种情谊行为,在民法典规定之前一般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
在日常生活中搭乘同事、朋友的顺风车比较普遍,原本是出于好意,但也不排除发生交通事故,这就出现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责任问题。如果过分强调保护搭乘人的利益,加重施惠人的责任,不利于形成互帮互助、乐善好施的社会氛围。**考虑到无偿搭乘人在搭乘行为中获得了一定的利益,也应适当分担风险,这样更符合公平原则。**民法典顺应时代潮流,对无偿搭乘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责任,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当然,机动车一方存在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的,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