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中的13个问题详解

2022年04月20日14:20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我国职工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简称五险(现已合并为四险)。所谓失业保险,是指国家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可见,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是对失业人员失去工资收入期间的一种临时补偿。只要符合失业保险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申请,社保经办机构依法支付失业保险金。

  那么,对于广大职工来说,应当享有哪些失业保险权益呢?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这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准入条件,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方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如下:

  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1、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义务,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基本资格。《社会保险法》第44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根据此项规定,缴费满一年是最低门槛,刚参加工作不满一年和参加工作虽满一年但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一年的,失业后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一年”是指累计缴费满一年,而非连续缴费。《社会保险法》第46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劳动者中断就业,分为本人意愿和非本人意愿两种情形。所谓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又称自愿离职,是指劳动者出于本人的个人意愿向用人单位提出离开工作岗位,最常见的便是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向单位提出辞职。所谓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又称非自愿离职,是指非劳动者本人主观意愿离开工作岗位。劳动者自愿离职的,一般来说责任不在用人单位,而在劳动者本身,非自愿离职则相反,劳动者往往是被迫离开工作岗位。其一,这里所说的“非本人意愿”离职,只强调劳动者客观上“非本人意愿”,至于是劳动者过错所致,还是用人单位过错,还是双方都有过错或都无过错,则在所不问,采用的是一刀切的规则。其二,国家为了保护失业人员的利益,促进其再就业,将自愿中断就业而导致失业的人员排除在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

  何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劳动者非自愿失业后,必须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一方面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劳动者不作登记,社保经办机构则不知道其已失业,也就无从发放失业保险金了,另一方面是对失业人员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另外,除失业登记外,失业人员还应有求职要求,以便政府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

  按照上述规定,对于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条件似乎略显“苛刻”,对于本人意愿离职(最常见的是个人主动辞职)的劳动者,则与失业保险金无缘,多年来缴交的失业保险费等于“白交”了。鉴于是否放宽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这一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19年8月27日《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261号(社会管理类112号)提案的答复》(人社提字〔2019〕6号)中指出,“……现在就业机会充分、职工变换工作单位频繁、辞职原因众多,就业环境有了很大的变化,可以适当放宽该项领金条件。”“对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为领金条件,我们已通过到多地走访、组织座谈、发放问卷等方式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认真测算,总体上认为可以逐步放宽该项条件。”“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加强顶层设计,积极向全国人大等立法部门反映,建议尽快修订《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兜牢民生底线的作用。”由此可见,国家已经在考虑放宽领取条件了,但目前还没有具体落实,还需要我们拭目以待。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标准

  4、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关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国家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期限则交给各地方自行规定。《社会保险法》第46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如下:

  不足1年:不得领取

  满1年不足5年:最长12个月

  满5年不足10年:最长18个月

  10年以上:最长24个月

  同时,该条还规定,“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也就是说,在任何情况下,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都不得超过24个月。

  具体到各地方,有关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规定也都大同小异。比如,《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一)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二)缴费年限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2019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该意见第20条指出,“……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使得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更宽,更加人性化。

  5、失业保险金标准

  关于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国家的指导意见是各地应逐步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社会保险法》第47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017年9月20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该意见指出,“……各省要在确保基金可持续前提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当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分步实施,循序渐进,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在2017年9月以前,由于法律法规授权各省级政府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标准,因此也有了各地标准不同的情况,总的来说,各省规定大同小异,有差别但差别不大。2017年9月以后,各地按照人社部、财政部的意见,逐步提高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以广东为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按月计发。”2018年5月2日,广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2号),该通知指出,“从2018年5月1日起,全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有效期5年。”

  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扩大政策

  2020年5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就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进行了具体安排,进一步保障了失业人员的权益。以下是该通知的部分内容(原文节录,未作删改):

  6、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7、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8、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失业保险的特殊情形

  劳动者非本人意愿失业,除按上述一般情形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归纳起来有以下几项:

  9、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法》第51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10、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

  《社会保险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11、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

  《社会保险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12、失业保险跨地区转移

  《社会保险法》第52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22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13、农民工生活补助金

  《失业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事实上,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的界线已经越来越模糊,已经没有明确的划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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