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下了班之后去火车站的路上受伤的,怎么就不能认定工伤了呢?”这天,工作人员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工伤认定事宜的劳动者张某。他对单位不为他认定工伤的事感到不解。
张某因老家在另外一个省份,平时就住在所在公司提供的集体宿舍里。最近,他请了年休假,准备回一趟老家。要回家这天,他早早忙完工作,回到宿舍,简单收拾了一下,就赶往火车站。不料,在路上,张某被一辆卡车撞了,造成骨折。经交管部门认定,卡车司机负全责。
张某觉得,自己所受伤害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一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于是,他向来看望自己的公司领导提出了申请工伤认定的要求。
但公司却不答应他的请求,只告诉他会在给予非因工负伤的相关待遇后,再从员工救助基金里拨一些款项。同时,公司也会积极帮助他向肇事者索赔。
张某觉得公司这是在推卸责任。于是,他不顾伤势未稳定,来到当地人社部门,要自己申报工伤认定。询问当日情形后,接待张某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他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作人员向他解释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这几种情形属于“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张某平时的工作生活轨迹来看,他在单位有固定宿舍作为平时下班后的休息地。因此,回单位宿舍是他日常下班后的合理路线,而且发生事故当天,他也是先回的宿舍,又从宿舍出发去火车站,因此,回到宿舍应视作“下班途中”已经完成。在赶火车途中遭遇事故受伤,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一情形。
了解法律规定后,张某解开了心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