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员工已经签订了离职协议,员工能否再要求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
首先说明,离职协议肯定是有效的。如果双方达成《离职协议》,协议约定:员工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约定签订本协议后,双方即达成解除劳动合同意愿,乙方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法律诉讼。上述约定约束的不仅是合同当事人,也是企业、个人必须遵守的公信力和行为规则。除非员工能证明协议为违法无效,否则绝不能背信弃约。员工不能说自愿签订协议,一边违背约定,提起诉讼,法律不能倡导这类不诚信的行为。
但是有些情况下,如果离职协议签订不对,其实员工是可以再向员工提出其他要求,比如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
举个例子,员工在公司工作3年,在职期间公司未安排员工年休假,员工离职时,员工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协议》,载明:双方于2020年8月7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就公司按照员工工龄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一事,双方达成以下协议:1.公司同意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同时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员工应于2020年8月7日办理完工作移交离职手续。2.双方同意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30000元,该经济补偿金在本协议生效及办理完工作移交离职手续后一个月内由公司支付给员工。另员工在职工资按双方的工资结算、发放形式执行。3.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双方即达成解除劳动合同意愿,员工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公司提出因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求及法律诉讼。
签订协议后,公司依约向员工支付了经济补偿金30000元,员工能否要求公司再支付年休假工资?
答案是可以要求。
这个协议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协议的名称,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协议》,要更改叫《离职协议》,二是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协议第三条的表述是员工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公司提出因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求及法律诉讼。由此可见,该协议仅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并没有涉及到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公司向员工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是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并不包含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员工仍可就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提起诉讼。
第三条应该修改为: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双方即达成解除劳动合同意愿,员工同意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公司提出仲裁或者法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