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员工发放劳务费,是否代表双方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2022年04月20日14:53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有些公司会认为,不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工资发放给员工注明是劳务费,则双方是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其实这种理解是非常错误,风险也是非常大,其中很大的一个风险就是,公司认为是劳务关系,但实际上双方是存在劳动关系,而公司不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就可以要求双倍工资。

  劳动关系是指员工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且受公司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服从公司的管理。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有双方的合意,这种合意即一方向对方给付约定给付的劳动,另一方向劳动给付方支付约定的报酬。

  此外,一段劳动关系的形成,其突出特征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和支配。也就是劳动者的劳动给付是在用人单位的统一安排和指挥下进行的,劳动者也必须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体现了劳动关系应具备的人身从属性。

  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来判断,如果双方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的存在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依法应存在劳动关系。

  第一条,相对简单,公司只要为依法成立的企业,就具有用人资格,员工达到最低劳动年龄,则双方符合主体资格。

  第二条,是最主要的标准,员工遵守工作时间,认真、准时完成公司分配的工作,服从公司的劳动管理、约束和支配,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工作,比如说公司在员工入职前对员工进行了培训,说明公司对员工在工作方面有一定的标准要求,接受公司的管理、指挥和监督。

  第三条,员工从事的工作属于公司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因此只要符合这三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通过以下三点说明不存在劳动关系,是不成立的:

  1、公司给员工发放工资的过程中备注了是“劳务费”。劳动关系并不是凭借这种去判断的。

  2、公司对员工无考勤要求。公司对员工无考勤要求,这是员工岗位具有不定时特殊性决定,不能说员工没有打卡,双方就不存在劳动关系。

  3、付款人并非公司,而为个人账户支付给员工。员工的工资由法人代表或者其他员工发放是正常的,不能说由个人账户支付就不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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