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休假的三个问题!

2022年04月20日14:55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分享年休假三个问题:

  1、年休假的时效

  比如员工在2020年离职,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的年休假是否已过仲裁时效?

  答案是没有超过,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员工和公司劳动关系于2020年终止,员工只要在离职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都未过仲裁时效。

  2、年休假从什么时候实行

  比如员工自2005年至2020年期间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2005年的年休假工资吗?

  答案是不可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之前的年休假是不存在的,员工只能要求2008年以后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3、什么情况不能享受年休假

  员工享有的休假时间超出其应休年休假的天数,则依法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同时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当然休假期间公司要正常发放工资,比如因公司的原因,员工并未正常上班,一年休息天数可能已经超过未休年休假的天数,但公司也仅是按照员工的实际工作天数向员工发放工资,这种情况,公司要向员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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