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将员工调动到新公司,员工能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里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员工是不能要求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制度是对劳动者失去工作后的救助和帮扶,员工在新公司还在职是不能要求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以劳动关系终止造成劳动者失业为要件。
员工调动到新公司后,员工在明知原公司已经变更为新公司的情况下,仍继续在新公司工作,受公司管理,该行为应视为员工在知道其与原公司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自愿接受原公司为其安排的就业机会和条件,双方已协商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改为由员工与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1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员工是不能向原公司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伙伴会提出,能否以原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而被安排到新公司工作为由,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不可以,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原公司安排员工到新公司工作,员工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没有发生变更,这种不属于与原单位协商解除。
那如何做,员工才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呢?在原公司将员工的劳动关系转移到新公司时,对此,员工要提出异议,并要求原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再正常入职新公司,这种情况是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在员工去新公司后,原公司已经为员工提供了就业的机会和条件,不仅未降低相关的待遇,原工龄也会继续计算,员工是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
另外以后如果新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员工在原公司的工作年限在新公司要连续计算。
另外这里强调一点,如果员工要找原公司仲裁,一定要在调动后一年内申请,如果调动后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则不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