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用的缴纳会影响劳动者的退休养老等诸多待遇——如医保让看病负担大大减轻;养老保险使得退休后有养老金可领;工伤保险使意外工伤时也有生活保障等。
然而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以种种理由,停缴或缓缴社保,直接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此我们总结了最常见的五种不缴纳社保费的情形,如果遇到这五种“坑”,广大劳动者请理直气壮地说“不”!还可以向社保部门投诉维权!
1
单位试用期不缴纳社保费用,员工转正后才缴
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这合法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必须给职工缴足“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
让员工承诺放弃缴纳社保费用
有些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公司将社会保险金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
这是违法且不合理的。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3
档案没转移到单位,就无法缴纳社保费用
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这时有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但档案并不能成为单位缓缴社保的理由。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4
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纳社保费用
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缴纳社保费用时,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5
单位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纳社保费用
一些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费用,但是会给员工发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遇到以上情况具体该如何应对?
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劳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所以说,当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劳动者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的方法有:
1.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其承担社会保险责任;
2.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并给予经济补偿。
来源:听讼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