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公交坠湖司机蓄意报复社会,乘客司机可以认定工伤吗?

2022年04月20日16:13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7月7日中午12时许

  贵州省安顺市一辆公交车

  在行驶过程中撞坏湖边护栏

  坠入安顺市西秀区虹山水库中

  安顺公交坠湖事件令人痛心

  同时围绕该事件的

  工伤认定和赔偿问题

  也值得大家关注和思考

  涉案车辆导致乘客伤亡,公交公司应否担责?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律师表示,本次坠湖事故虽是张某钢的犯罪行为导致,但乘客仍与公交公司建立合法的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责任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坠湖伤亡的劳动者,可以认定工伤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如“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等条款。在这一事件中,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如果乘坐公共交通发生伤害,并能够认定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可以认定工伤的。

  公交车司机能否被认定为工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故意犯罪的;

  ■醉酒或者吸毒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安顺坠湖司机虽在工作中溺亡,但因其属于故意犯罪导致伤亡,因此无法认定工亡。

  乘客能否向所在单位和公交公司

  同时主张工伤待遇和侵权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除医疗费用外,工伤职工请求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不因其获得民事赔偿而消失;同理,在侵权法律关系中,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要不存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的,行为人都应当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劳动者符合工亡条件,近亲属可以申报工伤理赔,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不得以获得民事赔偿责任而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相反,公交公司也不能因为受害人近亲属已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而免除或减轻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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