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但随着社保基数的不断调整,很多企业为了避免承担高额的社保费用,就选择不为员工缴纳社保。
还有的企业,选择另辟蹊径:
给员工发放社保补贴!
以为这么做就一定没有风险了吗?
要知道,各地在这方面的政策有所不同。
公司发放社保补贴,遭员工起诉
上海的一家贸易公司在16年4月份招了一名销售员,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期限、劳动报酬等相关内容。
看似合理又合法,可这家公司还是被告了!
原来公司为了减轻财政压力,就与员工约定,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保,但每月给予员工200元的社保补贴。
这名员工在入职后不久,就以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2万元。
不过好在这起案件发生在上海地区,公司并未因此支付赔偿金。
对此,法院给出了解释:员工对于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仅给予社保补贴一事知晓且没有异议。
后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于法无据。
因此,判决公司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社保补贴惹争议,公司补缴!
同样是发放社保补贴,下面这家公司就没那么幸运了。
事情发生在杭州:
11年的时候,公司跟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就劳动报酬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
在双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员工与公司协商,同意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领取了公司向其发放的12年至16年的社保补偿14250元。
18年,这名员工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将公司告上了法院。
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很快,法院就做出了判决:
解除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公司需向其补缴11年至16年期间的社保金额,具体数额由社保机构核算,员工返还公司之前向其发放的社保补贴14250元。
实操建议
虽然上述两家公司最后的结果都不算太差,但却给我们提了个醒:
社保补贴有风险,大意不得!
各地对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只发放社保补贴,员工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补偿金持有不同的看法:
无条件支持
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系企业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企业和员工通过约定来变更或者放弃。
北京、四川、重庆等法院适用此标准。
附条件的适用
如果员工要求企业为其缴纳社保费用,应给予企业一定的时间办理社保相关手续。
广东法院适用此标准。
不支持
员工对于企业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仅给予社保补贴一事是知晓且认可的,员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不缴纳社保的法律后果。
虽然双方合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员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有违诚信,不予支持。
上海、浙江、江苏等法院适用此标准。
因此,当公司遇到上述这些情况,一定根据当地过往判例,谨慎行事!
来源:易法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