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同事小明想离职,他感觉手头没多少工作要做,好像都不需要交接。
但小明有一点搞不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那么,是不是提出离职后,必须等30天后才能走,要是想提前走会怎样。
看来很多人都不懂这些,以为必须要等满30天才行,实际上只要企业愿意,隔天走都没问题。
30天的规定,更偏向于对用人单位的保护,而不是员工。
在劳动法律的规定里,对于试用期离职的员工,需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申请;转正后的员工则需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
为什么有这样一个规定呢?
这就是从用人单位的需要来考虑的。
每一个员工在工作的时候,必然承担着一部分的职责,掌握着一部分工作的信息。
工作时间越长,掌握的信息必然越多,如果员工提出离职立刻就可以直接走人,很可能就会对公司的正常工作产生影响。
因为他没有进行工作交接,其他人不知道他手上有哪些工作,也不知道工作进展到何种程度。
这就要求,离职员工必须留下较为充足的交接期,方便企业安排新人给他对接工作,顺利地把工作全部交接过去。
但是这个时间不可能无期限地拖延下去,这样又会对离职员工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所以最终的决定就是,试用期提前3天,正式员工提前30天。
说到这里,想必大家都很明白了,如果属于正式员工,但手上并没有多少关键性的工作,走了也不影响公司正常的业务开展、工作开展,那么即便员工当天提出离职,第二天就批准他离开公司,也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没有工作需要交接,与其延长30天,不如让他立刻走,这样不耽误员工找新的工作,也避免公司多花一个月的钱。
当员工提出了离职之后,内心就不会再想着为公司多么的着想,自然也就产生不了效益。早点走,反而对公司有利。
那么,如果是一个员工有一些工作在做,又想要尽快地离开公司,最好的办法,就是在自己打算提离职之前,先将自己手头的工作整理好,提出离职之后,立刻就可以进行工作交接,不至于再来花时间整理手头的资料。
这种做法对于员工和企业来说都是比较好的,双方不耽误,双方也能顺利地进行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