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辉系某科技公司员工,从事平磨机操作工作。2018年8月8日,阿辉在车间工作时,因当天停电没有空调,车间温度高,见工位处的电风扇对着旁边的同事,于是将风扇往自己方向移动,同事见状将其推倒致其受伤,经送医诊断为头部外伤。事故发生后,阿辉上班经常感觉脸部不适,请求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被拒,其便以个人名义申请工伤认定,湖南省长沙市人社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阿辉受伤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阿辉认为其在上班时间履行工作职责被同事推倒摔伤,应当认定为工伤,不服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诉至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另查明,阿辉在其向市人社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及本人自述中,陈述受伤的原因是由于工作地点有积水而不慎摔倒受伤。在市人社局对阿辉的调查及法院庭审中,阿辉承认上述陈述为虚假陈述。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市人社局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职权,有权对阿辉的申请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
本案各方当事人对阿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的事实无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阿辉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
阿辉所受伤害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从本案查明事实可知,阿辉系与同事因电扇使用问题发生冲突而被推倒受伤,其受伤与所从事的本职工作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系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市人社局在受理阿辉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证据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阿辉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需要指出的是,市人社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超过法定期限,因该程序瑕疵不足以影响市人社局工伤认定行政程序的整体合法性,法院予以指正,市人社局应切实予以改正。
综上,阿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阿辉的诉讼请求。
案号:(2020)湘8601行初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