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人员未办理《就业证》,与单位是劳动关系吗?举个例子,员工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2015年1月1日入职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6年1月1日向员工颁发《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该证件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员工在2019年12月31日离职。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其他期间没有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请问员工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员工从2015年1月1日月至2019年12月31日在公司工作。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及被废止前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
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被废止前,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只有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才受法律保护,未取得就业证的,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适格主体,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只能认定为劳务关系。
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被废止前,员工仅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有效的就业证,其他期间未依法办理就业证。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同年8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并通知2018年7月28日起,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故自2018年7月28日起员工无需办理就业证,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所以,员工与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8年7月28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其他时间存在劳务关系。
简单来讲:
1、2018年7月28日之前,台港澳人员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与单位才存在劳动关系,否则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适格主体,该期间仅能认定为劳务关系。
2、2018年7月28日以后,国家取消台港澳就业证管理制度,台港澳人员无需再办理就业证,故此即使该段期间没有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身份,此时员工仍在公司工作,也实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