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领取离职证明,是否代表员工认可离职证明的内容?举个例子,公司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载明公司与员工于2020年4月2日订立劳动合同,员工入职期间因不符合岗位要求,该合同于2020年6月20日根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给予经济补偿金**元。
该证明的领取人处有员工的签字。
有伙伴会认为,双方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写明双方签约的时间和解除的理由,以及解除后的补偿问题,员工领取了该份证明,同时公司已按解除证明约定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由公司单方面出具,员工在该证明上签字,其实是代表员工收到公司的解除通知,并非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无法认定解除劳动合同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收到通知内容和同意通知内容并不一样的,除非员工认可通知内容。
所以如果公司在其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明确提出其因员工入职期间不符合岗位要求而要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但是却并未提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则属于公司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公司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而不是经济补偿金。
另外有一种情况,是属于协商一致,就是员工用公司提供的这种离职证明,去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了失业金。因为员工去办理失业登记,代表员工是认同离职证明的离职原因。
有伙伴问,应该如何操可以属于协商解除呢?公司和员工签订一份离职协议,离职协议上面都有双方的签名,而认定是属于双方协商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