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由原单位调动到新单位,劳动关系是否由新单位承担?举个例子,员工2010年3月1日在原单位参加工作,而后在2020年1月1日因工作需要被原单位调动到新单位工作。
有伙伴会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规定,员工在新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从原用人单位开始工作的时间(2010年3月1日)起计算。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这个是对《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错误理解。
因该条规定内容“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是关于员工在新单位劳动关系终止时,计算向劳动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的规定,并非关于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规定。
所以,上面的例子,员工与新单位应该自2020年1月1日存在劳动关系,员工在新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是从原用人单位开始工作的时间2010年3月1日起计算。
有伙伴会提出,如果双方约定由新单位承担原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可以?这种情况是可以的,如果双方有约定,由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工作年限由新单位承担,是合法的。
另外还有一点要说明,虽然劳动关系不是由新单位承担,但员工在新单位计算医疗期、年休假涉及工作年限时,应含原单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