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退休待遇,员工和公司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有伙伴会认为,员工年龄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存在的。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劳动关系的确立,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退休,女年满五十周岁退休。
员工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故不具备劳动关系要求的主体资格,不是劳动合同的适格主体。用人单位即使聘用了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实质上也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退休员工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供劳动,并接受相应的报酬,双方之间的关系应为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既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未给员工签订合同或者是无故解除,都是合法的(前提是员工与公司未就解除用工关系的补偿事宜进行过约定),因为法律并未规定劳务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员工不能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关系为前提。
当然,工资是要正常发的,员工应公司的要求提供劳务,公司应依约支付员工相应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