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员工属于孕期,公司能否终止劳动合同?举个例子,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合同期限2020年6月6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员工处于怀孕期间,公司能否终止劳动合同?有伙伴会说,肯定不能终止。
这个理解是对的,我们看法律如何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前、哺乳期的”,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的规定,虽然公司、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合同期限已于2020年6月6日届满,在劳动期限届满之时,员工处于怀孕期间,故公司不得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员工哺乳期届满时终止。
员工在三期期间,并不是什么情况下都不能解除,有些情况下是可以解除的,比如员工在三期期间和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等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的规定,基于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合法的,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当然公司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在三期期间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员工在三期期间,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是可以解除的。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公司要给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到三期结束吗?如果不续订,员工能否要求二倍工资差额?答案是不需要,这种是属于法定顺延,不管是否有签订书面的合同,员工都不能要求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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