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前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这是许多伙伴疑问的地方,判断公司与员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从劳动关系的定义来判定。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劳动关系,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之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快递员、快递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结合快递行业自身的用工特点和要求加以判断,在快递行业,其实是存在两种情况:
1、快递公司直接招聘的快递员,快递员与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在快递行业,快递员使用印有公司品牌的专用手机,运送快递穿公司的制服,有公司的工号,而且快递员的主要工作是快递物件的收揽和派送,就收揽而言,投寄者更多注重的是所选择的速递公司的品牌信誉,服务质量和价格比较,而非快递投送人员的个人信誉,而快递物件的派送更是依赖于快递公司的物流平台资源,故快递员的工作是依托于快递公司的,双方的地位并非完全平等,快递公司拥有定价以及制度设定等诸多优势,同时快递员的工作是快递公司业务内容的组成部分。所以,这种情况,快递员、快递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像顺丰快递,许多快递员、顺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快递公司与第三人签订《快运网络承包经营协议书》及《承诺书》,将其某区域快递业务承包给第三人。第三人招聘的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快递员与第三人存在劳务关系。
快递员是第三人雇佣而非快递公司招用,工作没有底薪,计件方式算薪资,上班时间是自由的,无限制,只需要完成自己片区的快递投递即可,虽第三人因工作需要向快递员分发了印有快递公司的工作手机、制服及工号,但快递员的薪资由第三人支付,与公司未存在财产关系,且快递员与快递公司未形成人身上的隶属关系,未接受快递公司的管理及安排等。因此,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三人与快递员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
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参与加盟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快递服务运单和收费标准,统一提供跟踪查询和用户投诉处理服务”。《快递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允许快递机构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故使用统一品牌手机、制服是合理行为。因我国快递业发展时间短,速度快,受发展时间短的限制,目前我国仅有韵达、申通、中通、圆通、顺丰等近十家快递品牌,其他均系加盟商,使用被加盟的品牌、商号、运单、服装等是被我国法律认可的行为。故快递员使用快递品牌的工具和衣服,不能代表存在劳动关系。
像圆通快递、韵达快递,会存在这种承包情况。
这种情况,虽然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不是劳动关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快递公司将其经营的快递业务承包给无营业资质的第三人,如果快递员发生工伤,快递公司是要承担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