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员工离职,二年内不得从事同类的相关业务,公司是否有风险?举个例子,员工与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员工从事岗位涉及到公司商业机密及竞争性业务的,离职后,二年内不得从事同类的相关业务,否则公司有权追究员工的经济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书里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员工离职后,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期限内的法定补偿?
答案是可以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员工年内不得从事同类的相关业务,否则公司有权追究员工的经济赔偿责任。公司对员工约定了竞业限制,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如果员工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应对员工作出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多少呢?举个例子,员工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月平均工资的30%即1500元(5000×30%),低于海口市2020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670元,应以1670元为标准计算。
有伙伴会问,公司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吗?
答案是可以,公司可以声明解除对员工的竞业限制,这样不用再经济补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第二款的约定:“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要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给员工,即1670元×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