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的是因为家里有事才迟到的,而且,我每次也就迟到一个小时,怎么就给了我两个‘旷工’的记录?”对厂里的这份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刘某怎么也想不通。
刘某几个月前刚在这家制造厂找到了工作。但入职没多久,他就领教到了该厂严苛的考勤制度。
上个月,刘某因家中孩子老人相继生病,两次耽搁了上班,来到单位的时候都已经迟到了一个小时以上。这个月初,工厂人力资源部经理递给了他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告诉他,厂里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迟到30分钟以上一个小时以内记旷工半天,迟到一个小时以上记旷工一天,累计旷工三天或同一个月内旷工两天,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刘某上个月迟到一个小时以上两次,就算旷工两天,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工厂要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自己只不过因为客观原因迟到了两次,而且到岗后还迅速赶上工作进度,却要被扣上“旷工”的帽子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刘某心中实在不甘心。他申请了仲裁,要求确认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在仲裁处理中,制造厂辩称自己是有制度规定,且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厂里依规解雇,并无过错。
但让刘某欣慰的是,仲裁委最终支持了他的请求。
仲裁委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因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作为用工管理和争议处理的有效依据,不仅要做到程序合法,更要做到内容合理合法。劳动者迟到或早退无论是30分钟还是一小时,即使认定构成旷工,也只能按照实际迟到或早退时长来认定,而不能直接放大认定为旷工半天或一天。
这种迟到一个小时就视为旷工一天的制度,充满随意性,明显放大了劳动者的违纪情节、加重了劳动者的违纪责任,构成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平等。
因此,这样的制度规定不合理。以不合理的制度条款判定员工存在旷工行为进而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