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某玩具加工企业每年都会统一在春节之后另行安排5天年假。今年五月份,该企业一名累计工作满5年的员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他向公司提出要求补偿当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企业认为,该员工的法定带薪年休假已经于春节后休完了,公司无需补偿。
但是该员工认为,公司制度中有关于员工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就可以享受一天福利年休假的规定,而且公司发出的通知并没有说明春节期间的5天年休假是法定带薪年休假还是福利年休假,他认为自己之前休的是福利年休假,因此其主张未休法定年休假工资的要求是合理的。
那么,该员工的主张可以得到法律支持吗?
解 答
劳动者依法享受与其工作时间相对应的法定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公历年度内予以安排,如用人单位无法安排,则应当依法补偿。
本案中,该企业的制度中规定,员工可享受除法定带薪年休假之外的福利年休假,如果规章制度或休假安排通知中没有说明春节期间的年休假是法定带薪年休假还是福利年休假,也没有说明每年安排法定带薪年休假和福利年休假的先后顺序,那么就应当举证已经安排过员工享受对应的法定带薪年休假。如果举证不能,则企业就要支付相应的补偿了。
依 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