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合同的内容根据单位经营情况下发生变更,但是单位不能以为难员工为目的,对劳动者岗位随意进行调整,对岗位的调整不仅要有依据,也需要具有合理性。但是企业基于正常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经常会出现员工不去新岗位上班,旷工等情形,所以单位调岗权如何行使也是企业头痛的问题。
一、关于调岗的合理性确定的总体原则:
广东省高院意见给出具体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二十二条 对单位单方调岗权是否具有合理性给出了具体的判断依据: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说明:根据广东高院的意见,显然同时需要满足以上情形,即确实是生产经营需要,且工资水平不能大幅度随意降低,不具有侮辱性与惩罚性(不能将经理直接调整成保洁)。显然告诉用人单位不能将调岗作为为难员工的手段,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前奏,逼迫劳动者离职。
二、单位调岗权及对应的法律依据汇总
单位的调岗权,劳动合同法并未专章进行明确规定,而是散落在劳动合同法及与之配套的一些法律、法规之中。
1、协商一致调岗
《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说明:工作内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工作内容调整属于劳动合同变更,且《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调岗。
2**、医疗期满调岗**
劳动合同法40条:(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说明: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这里“另行安排工作”即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调岗权。
3**、不胜任工作调岗**
劳动合同法40条:(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说明:不胜任工作,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二选一,这里“调整工作岗位”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权利。
4**、经营方式调整、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的调岗**
劳动合同法41条:(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说明:这是经济性裁员中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等出现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客观情况,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劳动者相关工作岗位。
5**、情势变更下的调岗**
劳动合同法40条:(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说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的调岗,该条也是调岗的兜底性条款,以上经营方式调整、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均应当包含在内,但是企业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客观情形”多种多样,具体需依据仲裁、法院的判断,在此种情形下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这里也给调岗留出了余地。
6、工伤五、六级职工调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说明:该条是工伤五、六级员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关于继续工作后的岗位调整的规定,但实务中一般员工均以解除劳动合同为条件,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而并非接受单位调岗继续工作。
7**、“三期”女工调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说明:女职工孕期,出于对孕期女工的保护,用人单位可以减轻工作量而对其予以调岗,且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相应有毒有害且不适宜孕期女工从事的劳动,单位可以依据上述情形对员工进行调岗。
8、**涉密员工的单方调岗**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说明:对单位涉及商业秘密的员工可以设定相应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脱密期,调岗其工作岗位。
9、默认调岗权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四》
说明:这种情形也是实务中常见的,给双方以口头约定调岗,没有书面的约定,调整到新岗位后发生争议明确的裁判的方向
10、其他**(违纪员工、利害关系员工的调岗)**
第六十二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公务员法》
说明:在规章制度中提前设定相应的条件,对违纪员工如果未达到解除的条件,或者规章制度解除情形未能明确规定,可以对员工给予警告、记过处理,附加相应的岗位调整。
对于国企单位,利害关系员工调岗可以参照的《公务员法》预先在规章制度中予以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