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工厂于2020年2月10日正式复工生产,至2月14日全厂已恢复所有生产线的生产,但是该厂还有5名河南籍职工因当地政府采取封路措施而无法按期返岗。A工厂每月工资结算周期为当月10日至次月9日,并于次月10日进行发放。3月10日,A工厂向全体员工发放了工资,但对5名未按期返岗的河南籍职工却未发工资。3月13日,5名河南籍职工返岗后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工厂补发工资。
调查与处理:
经过仲裁委的调解,A工厂愿意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补发5名河南籍职工的工资,5名河南籍职工在收到A工厂补发的工资后撤回了仲裁申请。
法律分析:
如果职工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可以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本案中,A工厂5名河南籍职工因当地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及时返岗,且2月10日至3月9日的工资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故A工厂未支付职工工资行为显然违法,A工厂应当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向5名河南籍职工支付工资。
典型意义:
对于因疫情防控无法及时返岗的职工,现有的工资支付政策规定明确,企业不得因为职工未返岗而不支付工资。当然,企业也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关休假规定支付工资。
附法律依据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相关政策解答》
七、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职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答: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国家和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