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报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举报的形式有哪些?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是对与违法的行为没有直接联系或者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进行的检举、揭发,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处理的行为。
举报的特征有:举报的主体与违法的行为没有直接关系;受理举报的机关是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的内容可以是已经确定的违反劳动合同法或实施条例规定的违法事实,也可以是相关违法事实的线索;举报的方式多样,可以是电话、来信、来访等形式,可以实名,也可以匿名,劳动行政部门都应当为劳动者保密。
举报的范围: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劳动者有明确的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二、投诉是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投诉的范围有哪些?
投诉是指劳动者就自己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
投诉的特征有:投诉的主体是权益被侵害的劳动者本人;投诉者除了要如实反映情况外,还要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协助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投诉者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也依法享受有关权利,投诉人认为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投诉、举报的事项范围:
(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即规章制度的内容、程序等是否合法;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其实,很多时候我们所说的针对于劳动者维权的举报和投诉,其实都是不区分的,两者都是可以混同的,但是特殊时候还需要搞清楚两者的不同适用的范围是怎么样的。因为很多时候,我们没有达到其要投诉举报的管理范围的,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劳动监察机关是不受理的。